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教指委工作
2020-01-21 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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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精神,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1.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本科物理基础课程改革发展的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秘书长协助主任处理相关工作。

2.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主任联席会议等,研究、讨论和安排本教指委的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本教指委形成的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高教司审核转发。

3. 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工作委员会,设立医药类、农林类、文科类、理工类专业工作委员会,以及若干专项工作组。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项工作组主任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及时通报信息。

4. 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可结合大学物理基础课程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面向一线物理基础课教师设立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工作程序另行制订。

5. 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可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用于支持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工作。经费的管理按《工作基金管理章程》《工作基金运作流程》规范运作。

6. 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可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评比活动,新增的活动需充分论证,并经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比工作要求客观、公正,具体的工作程序另行制订。

7. 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和设立联络员单位。

8. 参加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是教指委委员履职的重要形式之一,所在单位对本教指委的工作应予以积极的支持,主任委员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9. 本细则由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清华大学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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